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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辩护成功案例:运输毒品罪改变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姬传生-资深刑事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19年,兼职法学教授研究员
优质内容 刑事法律学者 专职律师 经济师.院校教师
南京刑事律师 2021-01-16 09:00:21 1898 分享:17 20条评论

导读:南京刑事律师作为在毒品犯罪辩护领域有着丰富辩护经验的律师,认为对于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而言,应该对于毒品犯罪中变化莫测、形态各异的多种犯罪模式、犯罪情节、主客观因素进行分门别...


南京刑事律师作为在毒品犯罪辩护领域有着丰富辩护经验的律师,认为对于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而言,应该对于毒品犯罪中变化莫测、形态各异的多种犯罪模式、犯罪情节、主客观因素进行分门别类的深入分析和研究,这样才能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打造出“量身定制”的辩护方案,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南京刑事律师最近所承办的一起毒品犯罪中,本律师就利用自己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制定了个性化的辩护方案,维护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争取到了最轻的量刑。

上个月,南京刑事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在某市中院宣判,当事人当庭被宣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当庭予以释放。这一宣判结果是远远好于预期的,当初其母亲委托我担任辩护律师的时候也没有想到。在接任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时候,南京刑事律师经过会见当事人和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发现本案的焦点是在于,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运输毒品中的持有行为还是持有毒品中的运输行为。这两者看似相似,但实际上定性完全不同,对社会的危害性、主观恶性上有着很大差别,从而量刑的幅度也有着巨大差异。

南京刑事律师了解到,被告人丁某和另案处理的被告人王某共同上火车,丁某帮助王某藏匿和携带毒品海洛因2克,王某是一位吸毒人员,其多次稳定供述其携带的毒品是供自己吸食,公安机关也未找到其他证据证明其是为了贩卖或者走私毒品进行运输。虽然南京刑事律师和公诉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变更起诉的罪名,但公诉机关仍然认为丁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并以此罪名起诉到人民法院。

在庭审之中,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丁某的行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完全是协助王某实现其犯罪目的,在性质上从属于王某。王某以自己吸食为目的持有毒品,而并非为了贩卖和走私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因此丁某的行为也不可能成立运输毒品罪,而应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人虽然提及王某曾经承诺给丁某购买衣服鞋子等,但上述承诺是在毒品到达目的地之后做出,并非事前共谋运输毒品的报酬,而是在丁某帮助其携带毒品到达目的地之后主动提出给予一定报酬,在事件的因果关系上显然不能改变丁某行为的主观动机,丁某在主观上并不具备盈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丁某本人并不吸食毒品,因为丁某和王某系朋友关系,纯粹为了王某“两肋插刀”,因此触犯法律,虽然这并不构成减免其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轻、犯罪之后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反省和忏悔,再犯可能性低,所非法持有的毒品只是供王某自用,且当场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建议法院对其能够从轻处罚,最好适用缓刑。

经过合议庭的慎重考虑,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丁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适用了缓刑,丁某对法院的宽大处理当场表示感谢,并承诺配合缓刑矫正机关对其的改造措施,以实际行动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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