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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案件成功辩护要点

姬传生-资深刑事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19年,兼职法学教授研究员
优质内容 刑事法律学者 专职律师 经济师.院校教师
南京刑事律师 2021-01-16 09:00:21 944 分享:76 20条评论

导读:高利转贷罪案件成功辩护要点...


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作为一种经济犯罪,随着近来民间借贷行为的热络而日益呈现高发态势。作为在一家省直属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刑事律师,南京刑事律师对该罪的辩护进行深入的研究,认为存在如下的辩护思路。

首先,高利转贷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

借款人从银行申请贷款之后,只能用于双方约定的用途,而不得挪为他用,否则就会对国家的金融信贷管理秩序造成危害。构成高利转贷罪,必须存在利用提供假担保假用途等虚假信息,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另外还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幅度之上,向他人出借资金,获得非法利益,这两种行为缺一不可。因此,发生了通过提供虚假证明、虚假信息、虚假理由骗取贷款的行为,但是没有用于非法转贷,牟取非法利益,仍然是不构成高利转贷罪的。

其次,目前我国的刑法没有对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到底是多少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高利是超过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利率四倍的利息;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利率转贷给他人,就可以构成高利。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只要违法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虽然违法数额未达到10万元,但因高利转贷遭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进行高利转贷活动的,就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因此,辩护律师在辩护时,应着重从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以及其利率是否明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等,作为切入点。

第三,构成高利转贷罪必须要有转贷牟利的主观故意。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向金融机构故意虚构贷款的实际用途,第二是故意将所取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用于牟取非法利益。如果借款人因为自身生产生活的具体环境或者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需要按照原申请贷款的用途使用获取的资金,而将贷款转借给他人,同时也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在南京刑事律师所代理的一起高利转贷罪案件中,被告人将所获取的银行贷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但公司后来倒闭,他于是将这笔贷款以和银行相同的贷款利率转借给亲友,从中没有牟利。被告人的行为,缺乏高利转贷的主观故意,不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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