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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快速审理原则

姬传生-资深刑事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19年,兼职法学教授研究员
优质内容 刑事法律学者 专职律师 经济师.院校教师
南京刑事律师 2021-01-16 09:00:21 594 分享:97 6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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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审理是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和首要问题,减少诉讼对未成年人所产生的不必要的伤害是我们必须考虑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0条规定:“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7条规定:“在不得已采取预防性拘留的情况下,少年法院和调查机构应给予最优先处理,以最快捷方式处理此类案件,以保证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

快速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利于尽快恢复被告人生活的安定性。一般来说,未决犯和已决犯的心理稳定状态相差很大,未决犯前途未卜,未来充满不确定性,内心充满焦虑,而已决犯已经知道案件结果,心理相对稳定。快速审理可以尽快解除未决犯的焦虑状态。快速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利于体现刑罚的确定性。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论述:“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快速审理将犯罪与刑罚更加紧密地衔接,增强了刑罚的确定性,有利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此外,快速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还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未成年人案件时,一般应当采取快速审理的原则进行。

简易程序就是根据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予以科学分流,使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审,复杂、疑难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严格审,从而保证有限司法资源的科学配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更需要教育、感化、挽救,必然要求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如果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简易程序在某些方面过于简化,过于追求诉讼效率,而忽略了其他方面,这样的程序就欠缺根本上的正当性,也就不能达到立法求的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诉人应当一律出庭,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在法庭上共同做好教育工作,让未成年人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二是保证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三是对需要进行情况调查的案件,仍然应当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四是法庭教育不能被“简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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