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辩护案件,免费刑事咨询!
咨询刑事律师电话:1569525999

南京刑事律师

  1. 南京刑事名律师>>刑事辩护>>侦查辩护

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案情、提出意见

姬传生-资深刑事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19年,兼职法学教授研究员
优质内容 刑事法律学者 专职律师 经济师.院校教师
南京刑事律师 2021-01-16 09:00:21 1577 分享:57 84条评论

导读:案件侦查阶段刑事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提出意见,刑事案件中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提出意见的法律依据规定有哪些?下面知名刑事律师给你介绍一下:...


我们知道一旦一个人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当事人)。但是到看守所了解案情,我们仅仅只是知道了当事人自己的供述,据此结合律师办案经验来推断公安机关或反贪局等侦查机关是从哪个方向来侦查该案件,现在掌握了当事人有罪证据大概有多少。

有时我们律师觉得仅仅知道这些还不够,甚至有时我们律师也怀疑当事人在看守所会见时对律师所说的内容是否属实,毕竟律师是要看证据的,而由于在侦查阶段律师还看不到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法律规定不允许),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在会见后进一步向侦查机关承办警察或者检察人员当面沟通了解核实案件情况,提出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侦查的刑事案件相对较少,在这里我主要说说与公安机关的警察沟通。现实中,有些公安机关的承办警察,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律师去找他沟通了解案情,他可能会说有什么事情你自己去看守所问你的当事人,或者干脆就拒绝接见律师,我想很多律师同行曾经都多多少少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承办警察的这个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诚然承办警察确实很忙,有时你要找他,他还故意躲着你,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针对这种情况,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首先需要耐心和沟通技巧,同时也需要掌握好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与警察沟通、提出意见的法律依据,这样才能够“师出有名”,才能够顺利的开展刑事辩护工作。个人认为,这些法律依据,在律师侦查阶段撰写书面法律意见书里面,也可以一并引用。下面是本人收集的这方面法律和司法解释,希望对大家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6.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江有律师:注意这个“等”字,不单包括列举的这些情况,还包括其他情况。

六、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十七、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本文由《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案情、提出意见_刑事名律师》发布,作者刑事辩护律师,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www.minglawyer.cn/zcbh/1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