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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契约理论

姬传生-资深刑事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19年,兼职法学教授研究员
优质内容 刑事法律学者 专职律师 经济师.院校教师
南京刑事律师 2021-01-16 09:00:21 797 分享:99 49条评论

导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契约理论...


契约观念所包含的“合意”和“互利”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克服了传统对抗式诉讼制度的非合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满足了人们追求未来生活确定性、避免冲突的欲望,避免两败俱伤的结果。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就包含着契约观念的诸多内容:

一、自治。自治是契约观念的核心内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自治原则由平等原则派生而来,但其内容却极为丰富,也更为关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治强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出于自愿,是其出于权衡利害后的理性选择。放弃自己愿意放弃的,选择自己愿意选择的,这才是意思自治最本质的反映。

二、协商。契约意味着退让,意味着妥协,意味着彼此合意。在订立契约过程中,契约订立者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尊重彼此一致的意见,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契约关系,才对所有当事人有约束力,并使得契约能够被信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双方以各自掌握的证据、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谈判技巧彼此之间展开博弈和妥协,并在这一过程中寻觅双方的平衡点。当然,控辩双方的合意并不是无条件的妥协,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在本质上仍属于一种力量上的较量,也是一种对抗,只不过这种对抗遵循特定的规则以协议的方式完成。

三、互利。契约的目的在于保证缔约方的利益,从功能角度来说,契约对缔约者都有利。因此,契约可以称得上是一种世俗的、互利的、实用主义的活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互利性上也不例外。坦率地说,互利是控辩双方进行合作的动力,双方都规避了风险,(几乎)获得了庭审前的确定利益。在传统正式的刑事程序中,审判的结果非赢即输,而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可使控辩双方达到“双赢”。

四、诚信。诚实信用被人们描述为民事活动的“帝王原则”,意思自治意味着契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违约是不被允许的和应该受到惩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要求诚实原则贯彻于程序始终,但要求达成一致的控辩双方应该保证契约的履行。在这一程序中,控辩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不得随意撤回有罪自白,检察官不得随意撤回承诺。这种诚信和互约不仅在控辩双方间得到了信守,而且协议之外的人也以包括默认在内的各种形式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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