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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姬传生-资深刑事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19年,兼职法学教授研究员
优质内容 刑事法律学者 专职律师 经济师.院校教师
南京刑事律师 2021-01-16 09:00:21 576 分享:17 73条评论

导读:论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 尽快终止这一程序意义上的从宽效果。但问题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 在于,程序的形式简略与运行迅速对于犯罪嫌度。那么,在相应的认罪案件诉讼制度已经存 疑人、被告人来说是否具有“从宽”的意义,即在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理解这一制度? 与现行 从可接受性的角度分析,程序性从宽可否替代诉讼制度有何区别与联系? 《决定》、最高法 实体性从宽? 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实证研究加以《纲要》与最高检《意见》中提到的“完善刑事诉 分析。

“认 罪”“认罚”与“从宽”的程序性效力 裁程序,在客观上可以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因从程序法的角度分析,“认罪”是犯罪嫌疑 此在量刑上得到优惠是正当的。“认罚”包括犯罪嫌疑人对即将判处的刑 诉制度和刑事和解程序,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罚以及对量刑建议的认同。值得注意的是,无 以认罪案件为基础的多元程序。随着2012 刑诉法的颁布及后续改 事实不持异议的“意思表示 革的不断进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套制度只能”。程序法中的“从宽”除了兼有实体法中量 是简易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刑从宽的内涵之外,主要是指刑事诉讼程序运 度。

但是,这些制度明显不满足刚性的量刑“从行方式的从宽,即程序运行的迅速、不拖延,使 宽”条件。例如,简易程序只能达到庭审简略被告人尽快脱离权利不稳定的状态。作为一种的效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起诉”裁量需诉权制约裁判权模式的代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要经过一定期限的监督考察;刑事和解制度的简易程序选择权“对法院的裁判活动有决定 “从宽处罚”也只具有“可以”的裁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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