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辩护案件,免费刑事咨询!
咨询刑事律师电话:1569525999

南京刑事律师

  1. 南京刑事名律师>>刑事辩护>>审查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姬传生-资深刑事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19年,兼职法学教授研究员
优质内容 刑事法律学者 专职律师 经济师.院校教师
南京刑事律师 2021-01-16 09:00:21 2089 分享:77 93条评论

导读: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1.认真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以上列举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系辩护刑事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依据。 辩护刑事律师一般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表现形式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主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方面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重点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7、18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第26、27条规定的情形进一步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2. 把握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因此,建议辩护刑事律师如果在侦查阶段终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在逮捕一个月之后进行,以防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不予立案。司法实践中,在审判起诉和审判阶段(一审和二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刑事律师占据绝大多数,而且立案或者建议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相对侦查阶段来讲也多一些。

3.及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和相关手续

辩护人原则上系向办案机关同级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局提交书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是区县的基层检察院尚未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而是由监所检察处科负责该项业务,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以防万无一失,其中提交的手续主要有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或法律援助公函、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宜继续羁押的证据材料,一般表现为身体严重疾病等方面的病例,可以视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的附件一并递交。

4.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委托人告知

作为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要尽量争取面见承办检察官,当面发表更为详尽的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意见无论审查结果如何,要在第一时间告知嫌疑人、被告人和委托人,切记勿在嫌疑人、被告人和委托人知道结果后再告知,否则会降低当事人对辩护刑事律师的信任度,从而导致对辩护工作不满。

第七,文书范本: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本文由《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与注意事项_刑事名律师》发布,作者南京辩护律师,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www.minglawyer.cn/scbh/1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