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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程序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姬传生-资深刑事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19年,兼职法学教授研究员
优质内容 刑事法律学者 专职律师 经济师.院校教师
南京刑事律师 2021-01-16 09:00:21 1014 分享:45 22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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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近年来,一些司法实务部门,最初主要是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积极借鉴国外经验,率先以各种形式开展了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当时一般称为“刑事和解”)的制度改革尝试,并探索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鼓励被告人和被害人开展和解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当事人和解结案的特殊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第五条专门要求,“积极探索刑事案件调解、和解工作。要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通过积极有效的调解工作,化解当事人恩怨和对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除了刑事自诉案件之外,“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尝试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革探索,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出台了有关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立足于已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指引,积极探索在公诉案件(主要是轻微刑事案件)中促成当事人和解。

实践证明,通过当事人和解形式结案,能够较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利,进而更好地处理社会矛盾,降低司法成本,积极地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这表明在公诉案件中开展当事人和解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刑事诉讼法立足我国国情,总结司法实践改革成果,审慎设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设立该程序有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充分赔偿,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有助于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契合了恢复性司法的国际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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