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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的委托问题 南京刑事案委托协议(简化版)

马雷-南京大学法学博士
南京大学法学博士,江苏警官学院教师
优质内容 刑事法律学者 专职律师 经济师.院校教师
南京刑事律师 2021-01-16 09:00:21 670 分享:63 67条评论

导读:刑事律师的委托问题 南京刑事案委托协议(简化版)...


南京刑事案委托协议(简化版)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委托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以及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辩护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 为 提供法律帮助及担任辩护人。甲方委托以下第 项。

委托事项包括: □1.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代理人。

□3.法院一审阶段担任辩护人 。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一) 甲方的义务

1、 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

2、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同意乙方安排其他人员配合协助本案律师工作。

2、 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律师办案差旅、交通、住宿、案卷复制等费用。

3、按期、足额向有关部门支付案件发生的翻译、鉴定等各类实际费用。

(二) 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的进展,在不同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机关的安排,应分别完成以下工作:

1、 侦查阶段

(1)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 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人提供法律咨询;

(3) 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进行控告和申诉;

(4)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或者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

(1) 根据规定查阅、了解本案的案卷材料;

(2) 会见犯罪嫌疑人;

(3) 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3、 一审阶段

(1) 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

(2) 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 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收费标准

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按协商的下列条款向乙方缴纳下述委托费用:

本案律师费 元。

律师办案费 元。

以上费用的支付时间:

第四条 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法院一审审结止。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刑事律师的委托问题

(一)委托的主体

委托是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首要环节,实务中聘请律师的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也可能是单位或者单位的人员,还可能是朋友或者其他关系的人员。这些人员虽然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协议,支付律师费,但不一定都能作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因为法律对委托人的范围是有限制规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有两类人员,一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第一类主要发生在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情况下,第二类则主要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情况下,监护人、近亲属是代为委托辩护人,其委托的辩护人最终还需要经得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同意。

因为存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不论是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还是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在接受辩护人递交的委托手续时,有的还需要审查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如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的复印件。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提前做好准备。

(二)委托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由此可见,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律师,是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进行;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无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注意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当然,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也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三)委托的手续

本书第二章已经详细介绍了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现仅就侦查阶段的委托手续概述如下:一是了解案件情况,达成委托意向;二是签署委托协议;三是让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最好在签字上加按手印;四是复印能够证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的证件,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口簿最好要留有户主、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页的复印件;五是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

(四)委托后的工作

在办理完必要的委托手续后,受委托的律师还应当与委托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进一步了解必要的信息,为下一步的工作做准备。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是否患有重大疾病,是否为人大代表,担任何种职务,具体的工作职责,等等。

2.犯罪嫌疑人被抓的情况。如:什么时候被抓,是在什么情况下被抓,是否存在主动投案,被哪个机关抓获,家属是否收到拘留证或逮捕证,等等。

3.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罪名,与其他人有无纠纷,因何事被抓,等等。

4.案件的承办情况。如:案件由哪个侦查机关办理,可以具体到哪个部门,哪个警官,联系电话;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什么强制措施;被羁押在哪个看守所或者其他地点,等等。

当然,这并不是说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必须提供或者告诉以上全部信息,只是说律师在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知道的情况下尽量做些前期了解,这样可以节约时间,提高效率,有利于尽快展开工作。律师对于向家属或者其他人员了解到的情况,还应当在联系到侦查机关,或会见到犯罪嫌疑人本人后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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