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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咨询辨析:预审制度

马雷-南京大学法学博士
南京大学法学博士,江苏警官学院教师
优质内容 刑事法律学者 专职律师 经济师.院校教师
南京刑事律师 2021-01-16 09:00:21 667 分享:36 68条评论

导读:刑事咨询辨析:预审制度...


因为我国立法中关于预审程序的规定和各国描述不是同一类程序,我国学者在研究外国预审制度时有时也会注意避免使用“预审”这个措辞,可能会采用意思相近的词汇,其实这些词汇与真正意义上的预审程序都有或多或少的区别,为了准确的理清预审概念,应对这些近似概念做适当的梳理和区分。下面南京刑事律师就针对这些概念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辨析。

审前程序,即移送审判前的全部程序,为非常宽泛的概念,这个名词在英美法系地区学者的学术研究中有较多使用。与审前程序(Procedure Prior To Trial)相对应的概念是审理程序(Procedure During Trial)、 审后程序(Procedure After Trial),三者联合组成三个阶段的诉讼。从三个阶段的分类可以很明显的看出,预审程序为审前程序所涵盖,是审前程序的一个阶段。但审前程序同时涵盖的程序还有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因此本文所研究的问题也不宜使用这么一个宽泛的概念。

庭前审查程序,法律所对应的为《刑事诉讼法》第 181 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从中可以看出庭前审查和预审三点差异,其一,其基本作用为判断能否开庭,不同于预审的起诉审查作用,当然,从最高法解释⑩可以看出,庭前审查的内容还涉及管辖、被告人信息、证据材料等问题,但庭前审查能行使最大的权利也只是退回人民检察院,均不涉及预审最基本的裁判权;其二,庭前审查是法院的单方行为,且只审查控方证据,而预审程序不管是言辞预审还是书面预审,其实都有控辩两方参与的余地;其三,庭前审查程序是所有的公诉案件的必经阶段,而预审程序在各国法律规定中都或多或少的有适用范围的限制,这里庭前审查的范围是否应该包含自诉,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11可以看出法院受理之后的庭前审查算进审限,表示庭前审查为审判的环节,不具备预审独立于起诉与审判的地位。

庭前准备程序,从刑诉法第 182 条可以看出,作用为各项准备工作,因此显然并不具备预审程序决定起诉适当与否的裁判功能。庭前准备程序是审判程序的一个环节,其程序设计的主旨是保障开庭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与预审程序并不属于同一个诉讼环节,即使有的国家规定预审法官启动审判程序之后,该当负责开展开庭前的筹备事务,但这也只是出于人力资源效用的角度考虑,因为经过预审程序预审法官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有着较为深入的了解,让预审法官来进行开庭准备工作比从未接触过该案件的人员来处理更为便捷和高效。但我们不应简单的把预审法官的庭前准备工作归结为预审,而应将附加给预审法官的庭前准备工作视为不同于预审职能的另一项工作。

从有无司法审查特点之角度区分,可以说庭前准备和预审大相径庭公诉审查程序,国内学者将之定义为“刑事案件经侦查终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对起诉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起诉是否合法,是否有必要开庭审判”。 可见,此为与预审最相近的概念,然而公诉审查仅把范围限定为检察院的公诉,因此并不能等同于预审程序。

第一,预审程序对起诉的审查还可包含自诉案件,很多国家都有对自诉可进行预审的规定,例如泰国法律规定,“如果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必须进行预审,审查判定起诉人是否有控告被追诉人的充分证据;如果证据充分,则预审的独任法官将把被追诉人提交审判。”

第二,有些国家的预审权可包含对侦查行为以及强制措施的审查与批准,而这些活动并不在公诉审查的范畴内。例如在法国,关涉被指控者重大人身与财产权益的活动必须由预审法官审查决定;于美国,对于侵害公民的强制处分同样需要令状。

综上,虽然不可否认预审程序的主要功能就是公诉审查,但两者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程序,预审程序和公诉审查程序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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